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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介紹過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引起保證金糾紛的問題,解決方案有兩方面:站在投標人的立場,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方撤回;站在招標方的立場,縮短投標文件接收時間和投標截止時間的距離。
那么招標成功后,保證金又是怎么退還的呢?要知道,不管是投標人還是中標人,到Z后保證金都要一一退還給他們的。
1. 退還時間:招標方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和利息。這里有個小插曲,2013年以前條例還寫著“5個工作日內”,現在換成了“5個工作日”,效率明顯高了。
2. 退還對象:所有投標人。包括中標的、未中標的,但一些保證金被沒收的情況除外,比如投標人已經過了投標截止時間還要求撤銷投標文件。
3. 退還金額:招標人要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實際情況中,中標人的保證金可以不退,直接折抵履約保證金或招標代理費,相當于退還。當然這些也是要有書面文件證明的,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注明,關于具體如何折抵也要作出明確說明,以免引起糾紛。
投標保證金不退還的情況也是有的,比如:
1.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
2.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
3. 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4. 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一般這四種情況很少,招標工作和投標工作都是很慎重的事情,應該沒有特殊情況,中標人是不會不訂立合同、不交履約金的。
附加條件這個,確實有些過分,商場都是講信譽的,該提前作出說明的,都應當在投標文件里列出,而不能等到開標后。
招標方作為統籌者,應當部署好開標之后的投標保證金退還工作,畢竟這關系到投標人的切身利益,部署工作沒做好或者招標環節中記錄不全都有可能導致投標人的投訴與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