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公開招投標活動中,有兩位投標人被舉報,舉報人陳述的原因是兩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密封條一樣,并且封皮和內容也是一樣的,所以涉嫌串標??山涁斦坎樽C后,發現舉報人所述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也就是說,這兩位投標人并不存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情形。同時,財政部還發現采購人已經對兩位投標人進行了處罰,還發布了責罰公告……

采購單位這樣做合理嗎?即使投標人真的犯了錯,采購人有處罰權嗎?
冠磐編者認為,拋開投標人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作為采購人,是沒有處罰權的,即采購人并不具備行政處罰權。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彼?,若投標人有違法行為,則應由財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那么,假如串標行為真的存在,采購人會怎么做呢?
首先,采購人在發現投標人存在違法行為后,應及時報告同級財政部,并陳述詳情,接下來由財政部門出面,啟動檢查和行政處罰程序。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就是部分采購人自身權職范圍內是擁有一定處罰權的,倘若投標人發生的違法行為越了雷池,采購人對其進行處罰也是合情合理的。